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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4-3-26        点击: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2013年公司向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支付借款利息408万余元。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而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扣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认定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令其依法补扣个税8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