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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2013-12-10       点击:

         案情简介:日前,税务机关风险科在对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推送疑点进行风险应对时,新发现该企业“其他应收款”数据较年初增幅很大,情况异常。经翻查企业该科目明细账发现,有数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为其他非金融企业占用资金。该企业会计称该笔款项为对外投资,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同时该笔应收款项已经取得部分收益,企业会计又将此作为利息入账,但又未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税法分析:虽然企业会计对该笔应收款的性质定义为投资,稍后又将收益按利息入账,实质是该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函发 [1995] 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相应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并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