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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股东个人购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3年10月17 日      点击:

        案情简介:近期,扬州地税稽查部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有辆车是企业付款,但登记在某股东个人名下,该车也是归该股东个人使用。稽查部门认定这属于以公司资产为股东个人购车,要求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处以了罚款。   

税法分析: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为股东个人购车的款项,应视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补追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对该企业并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